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4〕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科办发〔2020〕7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包干制”项目适用范围: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拨款经费且纳入“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其中:拨款经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学校配套经费仍需编制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执行。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并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结余经费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其中:超出规定时间的拨款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配套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用于学校后续开展科研活动的各项支出。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和相关学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最新政策相冲突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个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