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管理方法
辽开大字〔2021〕6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 、《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不适用于校本研究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纳入相关项目经费预算,提取比例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或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在向学校科研部门提交相关结题材料之后、结题证书发放之前,可以发放绩效支出经费的1/2及以下;其余部分须在项目取得结题证书后3个月内发放完毕。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项目组的我校在职科研人员,该成员须真正参与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并对项目研究做出了具体贡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以项目原始申报书列明的项目组成员为准;涉及项目组成员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另行申请、经科研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发放对象。未明确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成员确定。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前述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人员和具体额度,并应当向勇于创新、绩效突出的人员倾斜。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具体要求及流程,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