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辽宁开放大学体系科研工作者,优化学校科研评价方式方法,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国家开放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和学风标准相统一的原则;
(三)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四)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优秀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三类,原则上不包括各项教学成果。
第五条 对参评科研成果重点从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能起到推动作用,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三)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上取得明显实效。
第六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发表论文资质的学术(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不包括以下情况:在期刊增刊、扩展版、各类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EI的CA检索等),在专辑、论文集、内部刊物以及互联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的新闻报道、简报、文摘、资料、史志、科普文章、会议简报、动态等以及其他各类非学术性文章。
第七条 著作类成果系指公开出版发行、有正式书号、重点体现学术性、创造性,在“CIP中心”检索信息为“专著”或“编著”、“译著”的著作。不包括教材及在“CIP中心”检索信息为“编”或“主编”的一般通俗性、科普性、启蒙性出版物或作品。
第八条 研究报告类成果包括:
(一)已完成结题的科研项目研究报告;
(二)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决策咨询专刊收入或得到有关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申请时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上述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名称中须含“辽宁开放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或某某开放大学,或辽宁开放大学某某分校,或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名称,且第一作者须为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教职工。论文的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作者单位只有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或某某职教中心等名称,而无开放大学等名称的,不得申报参加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除外)。
优秀科研成果作者单位名称为某某广播电视大学的,一般可视作开放大学。
辽宁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每个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0项,省校校本部每个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5项。
第十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质量,数量不限。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及管理工作。负责对推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作者单位、推荐成果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和成果登记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处聘请有关方面的学术委员、专家、学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以各市级开放大学、直属办学单位、校本部各教学院部为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成果奖的评审,且该成果未被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授奖。
第十六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处通过评审,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由科研处收集整理,组织评审专家对成果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进行复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上级科研成果奖励,并纳入校本部专业技术职称量化评审标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在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工作中剽窃、侵夺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者所申报研究成果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由学校核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