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大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及《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为构建“以赛促教、以赛促研、以赛促改”的教学体系,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大赛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加的思政类教学比赛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思政类专项活动,要求赛项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能够有效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主要包括:教育部、全国总工会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他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举办的赛项,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以及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委、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等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学校批准并在教务处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备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第二章 大赛类别与级别划分
第四条 大赛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
1.国家级
国家级Ⅰ类:教育部、全国总工会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国家级Ⅱ类: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他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举办的相关赛项。
2.省级
省级Ⅰ类:与国家级Ⅰ类大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总工会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省级Ⅱ类:与国家级Ⅱ类大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辽宁省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委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3.校级
校级Ⅰ类:指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举办的面向全省开放教育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除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委以外其他市级行政部门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认定为校级Ⅰ类比赛。
校级Ⅱ类:指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举办的面向校内师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
第五条 根据上述定义难以确定级别的大赛,由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确定级别。
第三章 大赛的管理和组织
第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接受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大赛整体规划与实施。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赛项统筹、协调与报名工作;负责与大赛组织部门对接;负责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校级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赛项专家、评委的推荐工作;负责赛项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编制备赛方案、经费预算工作;负责大赛指导教师、参赛人员遴选工作;负责提供备赛条件,组织备赛参赛工作;负责按照要求为参赛选手购买意外伤害险;负责上报大赛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大赛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对应赛项设置的最高奖,其余以此类推。其他各种称号对应等级如下:
对应标准 | 证书奖励名称 |
一等奖 | 一等奖 | 冠军 | 第1名 | 金奖(牌) |
二等奖 | 二等奖 | 亚军 | 第2、3名 | 银奖(牌) |
三等奖 | 三等奖 | 季军 | 第4、5、6名 | 铜奖(牌) |
第九条 大赛获奖等级由教务处以大赛主办单位公布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为依据认定。
第十条 教务处每年的第四季度统一对各级思政类相关赛项获奖选手、指导教师进行等级认定,并给予奖励,思政类教学比赛获奖奖励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发放。未按要求报送大赛材料的,不予认定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辽开大字〔2024〕4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系列赛项,获得多个层级奖励的,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获奖师生取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的指导教师指导不同参赛队伍获奖的,指导教师按其所指导参赛队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一支队伍,参赛学生则按照各自获奖级别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大赛经费管理中其他相关内容参照学校印发的《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辽开大字〔2024〕49号)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参赛学生成绩管理参照学校印发的《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辽开大字〔2024〕49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