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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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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面向未来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低空经济以及民生服务保障等人才急需,主动适应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的新要求,结合产业技术突破、工艺改进、业态升级需求,充分发挥我校专业优势,深化产教协同育人,加快推进新工科、新商科交叉融合建设,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提高学生从业竞争力和对未来社会适应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专业建设新路径,研究课程建设新形态,注重产教融合与科教融汇,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旨在培养学生的跨专业思维和创新能力,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条 微专业是指在高职专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些新兴职业技术领域,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微专业设置应体现创新性和复合交叉性,原则上应与国家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不相同。

第四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需要,适时发布微专业立项建设通知,组织立项评审;微专业由教学单位组织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立项建设实施。

第六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依托自身资源,根据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规划设置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建教学团队,鼓励教学单位和行业企业合作开设微专业。

第七条 微专业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以专业特色为核心,紧盯专业技术新趋势,汇聚融合专业优势资源,支撑微专业高质量内涵要求。

(三)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明确,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开设课程符合专业和产业发展趋势。

(四)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备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

(五)微专业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微专业教学团队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六)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齐全;具有较完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第八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课程3-5门,总学分控制在9-15学分,每门课程不大于4学分,微专业学制不超过2个连续学期,学生修满学分后自主申请微专业证书。

第九条 微专业设置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适时发布微专业立项建设通知。

(二)教学单位开展相关调研,填写申报书,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正式立项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微专业是学校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体系统一进行建设和管理,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指导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指导开展微专业的学生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负责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备案、成绩管理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为建设主体,承担主体建设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招生宣传、报名与遴选工作。

(四)高质量开展微专业建设,负责微专业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审核结业资格等。

第四章 运行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微专业开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收对象和学生遴选办法,学生自愿报名,且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宣传和选拔工作。完成选拔工作后,将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申请修读微专业的学生须为高职全日制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微专业修读要求,结合个人兴趣, 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修读,每名学生修读微专业数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 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或插班形式组织教学,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微专业单独编班课程一般安排在晚间、周末授课。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即可获得对应的学分;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读,且成绩合格,经学生自主申请、教学单位审核和教务处审定后,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学习证书。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学生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学生所修微专业课程期末考核出现不合格者,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为每个立项微专业提供一定建设经费,鼓励教学单位为微专业建设提供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教师承担的微专业课程教学工作,教学单位可将其作为教学工作量纳入职称评聘、职级评定、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