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美育大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要求,为构建“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的教学体系,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为使我校美育类赛项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调动师生参加美育类技能赛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美育大赛主要包括:教育部、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国家其他部委、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美育类技能赛项,以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文联、省级专业艺术协会、辽宁开放大学组织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学校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第二章 大赛类别与级别划分
第四条 大赛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美育类技能赛项会根据每年竞赛项目做动态调整。
1.国家级
国家级Ⅰ类:教育部、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国家其他部委组织举办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国家级Ⅱ类:中国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等部门组织举办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2.省级
省级Ⅰ类:辽宁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赛事名录,由省政府部门、省级文联、国家开放大学组织举办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省级Ⅱ类:与国家级Ⅱ类大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辽宁省文联下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举办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未经省赛选拔推荐直接参加国赛决赛的大赛认定为省级Ⅰ类。
3.校级
校级Ⅰ类
沈阳市政府部门、沈阳市文联以及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组织的面向全省开放教育体系所有专业师生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4.校级Ⅱ类
校级Ⅱ类比赛是指由美育教育中心代表学校组织的面向校内师生的美育类技能赛项。
第五条 根据上述定义难以确定级别的美育类技能赛项,由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确定级别。
第三章 大赛的管理和组织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美育类赛项的整体规划,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赛项统筹、协调与报名工作;负责与竞赛组织部门对接,统筹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美育类技能赛项、校级学生美育类技能赛项的保障与实施;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上美育类技能赛项专家和评委等相关人员的推荐工作;负责赛项的备案和奖励工作;负责赛项年度交流研讨的组织。
第七条 美育教育中心负责大赛的具体保障和实施。具体工作职责为:负责大赛指导教师选用、参赛人员选拔工作;负责参赛师生的报名工作;负责提供完备的备赛条件;负责备赛方案与费用预算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参赛学生备赛训练与参赛期间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在启动备赛前为参赛选手购买意外伤害险;负责上报美育类赛项的相关材料;负责大赛宣传与总结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美育类技能赛项,根据比赛文件要求组织相应数量的队伍参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美育类赛项经费参照上一年度大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变化因素编制本年度大赛经费预算。大赛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赛前集训课时费、集训与大赛耗材费、参赛师生差旅费、大赛奖励以及办赛费用等。教务处负责已备案的各级各类大赛的奖励预算编制及审核、报销工作。
第十条 赛前集训须在集训前由参赛指导教师填写赛前集训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赛前集训费用为40学时/赛项,若实际集训学时少于40学时,则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数进行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美育类赛项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数量确定,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指导教师数量的,每个团体赛项原则上控制在2名指导教师以内,个人赛每个参赛学生除有文件规定外只能由1名指导教师指导。2名指导教师的赛项集训工作量总数不变,即40学时/赛项。指导相同赛项多支队伍的指导教师,赛前集训学时按一个赛项计发。
第十二条 美育类赛项集训时间原则上不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集训场地原则上在校内,如确实需要外出集训的,须经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指导教师在启动备赛前须为参赛选手购买意外伤害险,同时负责参赛学生备赛与参赛期间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大赛集训和承办大赛的耗材应根据美育教育中心现有耗材存量、品类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购,如需采购则大赛耗材的采购申请由指导教师提出,经美育教育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采购。大赛耗材的准备、使用及保管由大赛指导教师具体负责。耗材管理须严格执行实训耗材出入库相关制度。以学期为单位,大赛指导教师要对大赛耗材进行盘点。
第十四条 大赛选手及指导教师因参加大赛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参赛学生外出参赛期间,大赛承办单位如未提供统一用餐,可按照学校财务相关标准对参赛学生给予伙食费补助。
第十六条 大赛奖励对象为以我校作为独立或第一参赛单位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在职教师和高职在籍学生。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同一系列赛项,获得多个层级奖励的,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获奖师生取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的指导教师指导不同参赛队伍获奖的,指导教师按其所指导参赛队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一支队伍,参赛学生则按照各自获奖级别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大赛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对应赛项设置的最高奖,其余以此类推。其他各种称号对应等级如下:
对应标准 | 证书奖励名称 |
一等奖 | 一等奖 | 冠军 | 第1名 | 金奖(牌) |
二等奖 | 二等奖 | 亚军 | 第2、3名 | 银奖(牌) |
三等奖 | 三等奖 | 季军 | 第4、5、6名 | 铜奖(牌) |
说明:按名次奖励的,同一赛项参赛队数量大于50(含)支队伍,按上述对应级别奖励;小于50支队伍,第1、2、3名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级别。
第十九条 大赛获奖等级由教务处以大赛主办单位公布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为依据认定。
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年的第四季度统一对各级美育类技能赛项获奖选手、指导教师进行等级认定,并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报送大赛材料的,教务处不予认定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辽开大字〔2024〕4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指导学生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评聘、业绩考核、荣誉获评等指标分配等环节予以相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大赛作品,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一、二类及省级一类美育类技能赛项可申请当学期美育类相关课程免考,课程成绩按获奖级别予以认定。国家级赛项获奖按优秀认定;省级赛项一等奖按优秀认定,省级赛项二等奖、三等奖按良好认定;未获奖学生按中等认定。成绩由美育类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赛学生由美育教育中心负责统一请假,集训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负责并出具考勤意见。大赛结束后,参赛学生应及时参加后续课程的学习,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在认定参赛学生考勤成绩时应参考大赛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美育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