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竞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8〕54号)及《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辽开大字〔2024〕4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体育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世界性比赛中国选拔赛,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开放教育体育竞赛,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总工会、辽宁开放大学等组织的对应以上全国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以及全国性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通过广泛开展体育竞赛,建立“人人能参与、层层有选拔”的竞赛机制,推进人才培养高质量全面发展。各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竞赛,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由体育与健康部组织,并在教务处备案的体育竞赛。
第二章 体育竞赛级别划分
第五条 体育竞赛的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
1.国家级
国家级一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性体育赛事、世界级体育赛事的中国选拔赛。
国家级二类:国家政府部门、全国性体育协会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体育竞赛。
2.省级
省级一类:由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体育局组织的体育赛事,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省级二类:与国家级二类体育竞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
未经省赛选拔推荐直接参加国赛决赛的体育竞赛认定为省级I类比赛。
3.校级
校级一类:由辽宁开放大学组织的体系参与的体育竞赛,及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认可的沈阳市范围内的体育竞赛。
校级二类:由体育与健康部代表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项目。
第六条 根据上述定义难以确定级别的体育竞赛,由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确定级别。
第三章 竞赛的管理和组织
第七条 体育与健康部负责统筹安排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组织、参赛、资金预算审批等工作。
第八条 体育与健康部负责体育竞赛的具体保障与实施,具体工作职责为:领队、教练员和裁判员选聘工作;组织相关参赛师生的报名工作;负责提供较完备的备赛条件;负责备赛方案与费用预算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参赛学生的备赛训练与参赛期间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在启动备赛前为参赛选手购买意外伤害险;负责上报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相关材料;负责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体育竞赛项目、校级学生体育竞赛的保障与实施;负责竞赛宣传与总结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体育竞赛,根据比赛文件要求组织相应数量的队伍参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赛前集训须在集训前由教练员填写赛前集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赛前集训费用补助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8〕54号)计算。
第十一条 参赛教练员团队设置需严格按照比赛文件规定的数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比赛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教练员数量的,每个团体赛项原则上控制在1-2名教练员内(运动队教练员优先),集训按《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8〕54号)下发,指导相同赛项多支队伍的教练员,赛前集训补助按一个赛项计发。
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集训时间原则上不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集训场地原则上在校内,如确实需要外出集训的,须经主管体育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从集训开始,需为每名教练员、运动员参保意外险。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集训时,如需采购体育器材则应由教练员提出,经体育与健康部负责人审批后采购。体育器材的准备、使用及保管由教练员团队具体负责,管理须严格执行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办校级体育竞赛时,裁判费用按照专职教师课时费标准计,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
第十五条 教练员因参加体育竞赛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报销流程执行。参赛学生外出参赛期间,体育竞赛承办单位如未提供统一用餐,可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8〕54号)标准对参赛学生给予伙食费补助。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奖励对象为以我校作为独立或第一参赛单位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在职教师和在籍学生。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同一系列赛项,获得多个层级奖励的,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获奖师生取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的教练员指导不同参赛队伍获奖的,教练员按其所指导参赛队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一支队伍,参赛学生则按照各自获奖级别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竞赛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三种等级,其中一等奖对应赛项设置的最高奖,其余以此类推。其他各种称号对应等级如下:
对应标准 | 证书奖励名称 |
一等奖 | 一等奖 | 冠军 | 第1名 | 金奖(牌) |
二等奖 | 二等奖 | 亚军 | 第2、3名 | 银奖(牌) |
三等奖 | 三等奖 | 季军 | 第4、5、6名 | 铜奖(牌) |
第十九条 竞赛获奖等级由教务处以大赛主办单位公布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为依据认定。
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年的第四季度统一对各级体育类相关赛项获奖选手、教练团队进行等级认定,并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报送大赛材料的,教务处不予认定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在职教职工个人参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一类 | 30000 | 15000 | 8000 |
国家级二类 | 15000 | 7500 | 4000 |
省级一类 | 6000 | 3000 | 1600 |
省级二类 | 3000 | 1500 | 800 |
校级一类 | 2700 | 1350 | -- |
校级二类 | 600 | -- | -- |
2.学生个人参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一类 | 3000 | 2400 | 1800 |
国家级二类 | 2000 | 1500 | 1200 |
省级一类 | 1800 | 1200 | 900 |
省级二类 | 1000 | 700 | 560 |
校级一类 | 900 | 600 | -- |
校级二类 | 200 | 100 | 50 |
3.教练员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一类 | 20000 | 10000 | 6000 |
国家级二类 | 10000 | 5000 | 3000 |
省级一类 | 4000 | 2000 | 1200 |
省级二类 | 2000 | 1000 | 600 |
校级一类 | 1800 | 900 | -- |
校级二类 | 400 | -- | -- |
团队赛奖励标准为对应同等个人赛奖励标准的1.5倍计算(四舍五入并取整);团体赛获奖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成员排名进行,或由参赛部门根据成员实际贡献大小决定奖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指导学生成绩突出的教练员,以及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级体育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按学校已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体育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及成果转化与使用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体育竞赛或选拔入校运动队可申请当学期体育课程免考,课程成绩认定标准如下:选拔进入校运动队者,由体育与健康部认定后,成绩按良好计;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比赛者,成绩按优秀计。参加校内由体育与健康部或校团委组织的体育竞赛及活动者,体育成绩可适当加分。以上由学生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完成课程成绩认定加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赛学生由体育与健康部出具假条,集训期间的考勤由教练员负责并出具考勤意见。竞赛结束后,参赛学生应及时参加后续课程的学习,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在认定参赛学生考勤成绩时可征求教练员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