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公开 · 学校具体制度 · 资产管理具体制度 · 正文

资产管理具体制度

中字号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2〕1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任何部门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应计划明晰、预算精准、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理、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办、后勤(基建)处、资源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教务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批重大、紧急、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采购意向公开;

(三)受理采购项目立项申请,确定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审核项目采购需求;

(四)负责组织采购活动;

(五)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监督和协调采购合同的履约;

(六)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

(七)对学校各部门分散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受理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九)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职责范围。

(一)负责提交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终稿的审定;

(三)负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招标(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供货商在履约过程中违约行为的收集举证;

(四)负责项目采购合同审核及合同签订后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及验收;              

(五)负责项目资产报增、结算付款手续。

学校工程建设及维修改造类采购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类采购项目由资源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归口管理。

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职责范围。

(一)组织采购项目方案审核与论证工作;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及采购需求文件;

(三)督促采购项目执行,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负责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资金审核及支付。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三种。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列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集中采购。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由省财政厅动态调整。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由招标办组织采购的行为。

除政府集中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学校集中采购。

(三)部门分散采购。是指由部门以询价方式自行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采购。

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负责签署合同和验收,并做好采购活动全过程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凡是重大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家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调等通用行政办公设备,由学校统一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采购需求文件。项目申请部门应于预算下达后30日内向招标办提交采购需求文件及项目可行性报告。采购需求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类包括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合理的采购预算、售后服务要求、参考样品、交货期、质保期等。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财政要求提前完成相关论证工作,并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的相关材料。

2.工程类包括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以及技术规范、材料明细、项目开竣工、验收与交付日期(工期)、施工地点、评审标准等;项目申请部门需提出建议性商务要求。

3.服务类包括合理的采购预算,完整详细的服务要求,具体、可行的验收标准以及服务期限等。

第十 采购需求文件不得含有针对个别潜在供货商或限制、排斥个别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产品应至少保证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实质性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一)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二)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

(四)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理地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1.公开主体和渠道。项目申请部门是采购意向公开内容的责任主体。招标办统一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2.公开范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3.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实际采购项目需求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为准。

4.提报时间。项目申请部门须在预算下达后7日内提报采购意向,经项目办、财务处审核后提交招标办。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八条 学校社会代理机构库由省财政厅入围的驻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成。项目申请部门在审计部门人员监督下从学校社会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文件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形成招标(采购)文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办将采购需求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形成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申请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终稿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学校网站上发布。

招标(采购)公告最短有效期限为:单一来源公示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0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10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或者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向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公开招标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学校评标专家不能高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质疑与答复。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提出质疑的,由学校项目申请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由招标办或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前需现场踏勘及答疑的,由项目申请部门在采购项目报名截止后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降低采购标准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中心起草合同,招标办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起草合同,合同经项目申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法务律师审核,供应商确认后,招标办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履约验收。项目申请部门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招标办对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履约的,招标办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学校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二条 履约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三十三条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将意见记录在验收书上,并在验收书上签字,未将意见记录在验收书上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四条 采购履约验收结果是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项目申请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资金支付、工程竣工结算送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档案立卷归档。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包括可行性报告、采购项目计划审批表、委托代理协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过程存档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其他文件材料;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对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建档管理。政府采购档案应至少保存十五年,其他采购档案应至少保存八年。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查找采购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维护和营造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问责。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建议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全过程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和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将应当采用相应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的;

(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结果依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

(五)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七)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采购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审的;

(九)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提供不实采购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的,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

2. 履约验收申请单

3. 履约验收书

4. 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