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2号)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类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校园管网、道路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部门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或造价审核)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进行审定。凡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资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履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二)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三)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四)竣工结算资料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计取和执行相关文件是否准确;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招标或采购文件、投标或报价响应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或可能存在的甩项协议;
3.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结算书(含软件版);
5.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工程建设部门公章);
6.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材料价格询价单、会议纪要等;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合同范围内的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9.工程项目审计承诺书;
10.暂估价确认单;
11.工程概算;
1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工程质量的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财务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批复一个月内,建设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当年结算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结算审计对象,纳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二)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制《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量现场复核,社会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审计部门定期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进度情况反馈建设部门。正式的结算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送交建设部门,并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依据。
(五)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将结算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将结算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过程中,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要提供审计资料及回复答疑事项的,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资料或书面答复。因超过5个工作日引起的审计工作延误由建设部门负责。
(二)根据审计需要,建设部门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沟通会和工程量现场复核等工作。
(三)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计阶段原则上不得补签。如确需变更和补办的,必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建设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审计部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资料的签署人应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责任。
(五)建设部门应为结算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争议处理
第八条 结算审计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或相关解释为准;
(二)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测量、复核为准;
(三)对其他问题的争议,以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和施工方、监理方、造价方、设计方共同协商处理;
(四)以上方法均不能处理的重大分歧,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 审计时间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间:
(一)审计时间是指从审计处接收完整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即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的时间。
500万元(含)以内工程项目,审计时间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500万元-2000万元(含)工程项目,审计时间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含)工程项目,审计时间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5天;
5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审计时间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70天。
(二)结算审计过程中因存在争议或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则审计时间限顺延。
(三)本年度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在当年11月5日前向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报,不能保证当年完成结算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及接受学校委托从事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据充分、材料扎实、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向相关单位提出警告、扣减合同(协议)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表
2.送审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表
3.施工单位审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