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辽开大字〔202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保障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
第三条 经费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支出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逐级审批原则。经费支出须逐级审批,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权责一致原则。经费支出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权与责权相一致。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经费支出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级次分为经费所属部门负责 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经费支出的经办、验收、审核、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在经费支出各环节关口履职尽责,保障学校经费支出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条 经办人为经济业务发生的当事人,对所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所取得的原始发票真伪性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知情权负责。
第六条 验收人对经办人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负责。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所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发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经费支出的绩效性负责;对业务分管领导的知情权负责。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所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责;对所管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规范性、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业务分管校领导对分管业务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规范性、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对所分管的学校财务工作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学校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预算执行的约束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学校财经制度建设及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经费业务正确处理包括核算数据正确、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使用项目经费负监管责任;对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人员对原始发票书写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性,经济事项手续完备性,程序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经费业务处理包括经费项目、会计科目使用的准确性,数据核算、所附单据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内容包括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员审批内容包括:
1.经费支出是否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2.经费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3.经费支出是否符合《会计法》等财经法规,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4.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5.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6.经费支出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核准内容包括:
1.经费来源是否落实;
2.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3.合同等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4.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5.支付方式、支付手续是否妥当;
6.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校财务预算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支,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改变标准、增加额度。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支出业务应报上一级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审批,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手续不全、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责任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及流程
第二十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按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划分权限,实行逐级审批程序,每笔经费支出均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和部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学校统管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学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资金的使用,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学校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本经费支出审批及流程
1.人员支出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及预算安排每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保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发放。
2.公用支出
学校公用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3.部门基本支出
单笔0.5万元(含)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0.5—1万元(含)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含)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会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4.其他规定
学校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学校财务上缴财政专户、国库的各种款项及财务费用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及流程
1.一般专项经费
单笔0.5万元(含)以下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0.5—2万元(含)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5万元(含)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会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支出履行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审批。
2.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出在工程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立项的基础上,以预算为控制数,以合同付款条款为支付依据,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学校施工项目现场代表、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后(若是工程决算后付款,须由审计部门工程审计人员和负责人在决算报告上审签),按下列权限审批:
单笔5万元(含)及以下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5—50万元(含)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会同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50万元以上支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支出审批及流程
不可预见费是学校为解决突发事件而安排的救急预备费用,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当年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
单笔1万元(含)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会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含)支出履行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审批;
5万元以上支出将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履行上述程序审批。
第五章 财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报账及时。各部门不得将同一笔经济业务拆分报销,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带有突击花钱目的开支,逃避财务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实际支出事项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不得涂改,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1.外来原始凭证。在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包括现金收讫和转账收讫)。原始凭证内容须填写完整,要有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等相关要素。发票或收据中开具的是综合项目、劳务名称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2.佐证材料。经费支出除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附原始凭证后,并确保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公务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按照 《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公函、公务接待清单。
(2)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到会人员签到表等 (委托承办会议的附合同协议等)。
(3)培训费支出,职工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需附培训审批
单、培训通知及离沈外出审批报备单、培训预算等。若为人事处组织的培训,还需附上教师培训项目申请表。
(4)宣传广告费支出,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通过报刊、杂志、宣传栏等媒介发布的须提供广告宣传页,通过网络发布的须提供网页截图图片。
(5)聘请专家讲座、评审支出,须提供聘请专家审批表、讲座内容和服务对象,若为聘请评审专家的请附评审意见。
(6)讲课费支出,须提供工作量实际发放计算表。
(7)学生活动经费支出,学生参加社会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的费用,如军训以及各种文体活动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学生活动通知、活动预算,如需发放奖品要提供奖品发放单和学生活动的相关报道(图文说明)。
(8)论文指导费支出,需提供被指导学生的名单及指导科目明细。
(9)资产购置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置的,须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验收单;属于低值易耗品购置或维修实训耗材的,须附材料验收入库单。
(10)在校内履行服务职能的部门,其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需列出项目明细,并由被服务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网上报销程序,如有特殊情况需线下报销,事后须补充线上报销程序,保证网报信息采集完整性。报销单据要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分类分别填制,严禁串项报销及同一项目采用多个指标进行报销。
第二十八条 票据必须有部门经办人、部门分管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票据的填开日期须在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并与经费支出业务发生时间保持一致和关联。在经费支出业务发生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当年经济业务应在当年内处理完毕,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报销的凭证,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销完毕。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合同付款条款执行。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程款的首次支付需同时提供招标合同等相关材料。支付工程款时,要提供校内审批单和审计部门及监理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支付尾款、质保金时,要提供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竣工图纸、竣工决算书、决算清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购入材料要实行原材料出入库、核销管理制度。购买教学耗材、实习实训耗材、办公设备维修材料、房屋维修材料、工具、汽油等要实行原材料出入库管理,材料入库时要履行规定的入库程序,详细记录材料种类、数量及金额等信息,消耗时要办理核销手续,油费核销时需提供加油小票或由加油站加盖公章的加油明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发放课时费、劳务费等,须按要求填写费用发放表,提供领款人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领款人为校外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结算。学校各类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结算要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支付。各部门要采用具备公务卡和转账结算条件的供货商或服务商。
第三十三条 对个人结算。对个人发放的劳务性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支付、银行结算、税收征管等财经法规。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按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支付,并按银行结算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对个人支出属征税范围及纳税标准的,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税收的代扣代缴。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为财务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开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平台及时间。财务处通过学校财务信息化平台全年实时公开各部门经费支出情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实时公开学校预决算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基本支出公开预算项目、预算指标、执行进度、已执行额度。项目支出公开项目准批文号、执行部门、预算指标、执行进度、已执行额度、项目载体以及结转下年资金情况。公布与经费支出相关的其他财务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学校经费安全有效、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