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的各类货币和应收票据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岗位、审核岗位、复核岗位。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出纳是货币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货币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各学院、部门在学校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地安排经费支出。财务处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各级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货币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不得随意向校外单位借出款项,需要向外借出资金的,须有合法的借款合同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 网上填写相关单据。经办人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应当网上填写相应单据向审批人报批,填写时注明款项的来源、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与报销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 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相应支出项目是否有预算;对应项目资金是否有额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对审核后的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五) 记账和稽核。记账人员应当对收支凭证进行复核,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稽核人员对编制完成的记账凭证进行稽核,主要核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相符,经济科目、会计科目、项目名称等是否正确等。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收费应当通过POS机和微信收款进行。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使用现金结算,但报销时应打入公务卡中。不属于现金及公务卡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
(二)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如邮寄费、出租车费用、差旅补助费等;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取得的资金须及时存入单位指定账户,并登记入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凭证为依据开具银行凭证,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登记银行存款台账,出纳编制《银行余额平衡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并经主管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复核后签字,于年底和会计凭证一起保存。
第十六条 学校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专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网银结算的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转账介质和支付密码,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内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章 零余额账户及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财政厅的批复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学校开设账户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批复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预留印鉴手续,接受辽宁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支出分类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省财政厅的批复,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付类型,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 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将财政一体化申请支付金额与账面余额进行对账,并按财政资金和非税资金分类核对,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年终根据财政一体化平台综合查询模块进行业务核对,准确无误后,将零余额账户额度进行注销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应当不定期检查校内各核算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三十条 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出纳与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岗位设置情况,检查有无混岗现象。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审计、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