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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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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辽开大字〔2023〕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等内容)。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配合上级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入的日常会计核算及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宣传收费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各部门实现应收尽收。负责物价部门批准核定项目费用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负责收费项目、标准公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

第七条 校内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高职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宿费及教材款,并做好费用的催缴工作;负责认定学生减免学费初审;负责定期核对学费、宿费及教材款等应收款项的收缴情况。

学生处负责高职学杂费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

教务处负责学生缓缴学宿费资格的审查、认定;负责欠费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负责高职新增专业的申请工作;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以及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组织收缴工作负责学费分成、考试费的组织收缴以及上缴国家开放大学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招生录取后将高职新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处负责系统开放教育新增专业的申请、系统开放教育注册费的组织收缴以及上缴国家开放大学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经济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各项收入的实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负责新增专业申请;负责学杂费组织收缴、清欠工作;负责各类合作办学分成收入的催缴工作;负责提供形成收入相关基础数据及各办学项 目应收收入;负责定期核对各项费用收缴情况。

纪检监察室为学校收入收缴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收入收取过程的各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有收费行为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报学校批准,财务处备案。定期向财务处提供基础数据,实行持证收费。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收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所有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各部门未按国家法规制度依法组织收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各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总申报。对于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学校批准后,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在省发改委审批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上下浮动学费的,需经学校批准,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新增收费项目须在每年5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级相关审批文件,书面申请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依据及范围,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经财务处初审,学校领导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审批。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书面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做到合法、合理、合规,严禁乱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一)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或没有收费依据的收费行为;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收入款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的行为;

(四)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必须载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部门印发招生简章前,需将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范围报财务处审核,对因未经财务处审核而超标准范围收费行为的,将由各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招生结束后各部门需将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及时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据此作为各项费用的收费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学校通过校园网、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学历教育收入

第十五条 我校学历教育收入包括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开放教育、成人高职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各类学历教育收入。

第十六条 高职教育收入。高职教育收入是指我校开展三年制高职教育收取的学费、宿费收入。高职各学院及学生处应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学生收费的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提高学宿费收缴率。

高职各学院缴费实行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学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接缴费。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微信公众号缴费的学生,财务处集中收取。

(一)高职新生缴费。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财务处,学生处将新生分班信息等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将新生信息录入学校收费系统,学生按新生交费须知所要求的交费金额通过登录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财务处在收费系统中统一生成电子票据,学生本人可在微信电子票据夹中自行下载。

(二)高职在校生缴费。在校生按照学生处每学期末的通知,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登录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收费系统中生成电子票据,学生本人可在微信电子票据夹中自行下载。

第十七条 系统开放教育收入。系统开放教育收入是指收取系统各市、县电大或直属合作办学单位开放教育注册费、学费分成、考试费等形成的收入。

系统各电大缴费需将款项直接汇入学校基本账户,财务处通过微信群发布缴款信息,教务处开具《缴款通知单》后,财务处根据《缴费通知单》事项内容确认收入。

教务处在春秋两季开放教育新生注册结束后,注册费、学费分成、考试费实施收缴前,分别将系统各电大招生人数、各项费用应收金额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核算欠费金额。财务处定期将《开放教育系统缴费明细表》反馈至教务处,以便教务处与财务处核对欠费明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中职教育、成人高职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校本部开放教育形成的学费、宿费、学费分成收入分别由各经济目标责任部门组织收缴和清欠。

为防止学校收入流失,实现应收尽收,春秋两季招生结束后,各经济目标责任部门需向财务处提供形成收入的相关基础数据,包括各专业招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各合作办学项目应收收入。

第十九条 学宿费收费、退费等相关规定。

(一)收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批准的学费、宿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退费。学生缴纳学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宿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属意见(高职学生还需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及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三)缓交。对申请缓交费用的学生,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缓交申请中要写明缓交理由、时限及金额等内容。缓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以学籍注册。对无故拖欠学费者,取消优秀党员评比及奖助学金发放。

(四)学籍异动。各学院发生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含转入、转出)、留级等学籍变化时,必须将学籍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收费管理系统基础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分成收入相关规定。分成收入是指学校为发挥教育资源优势,扩大办学规模,提升为学生服务质量,实现高等教育职业化,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经学校批准,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收入。

(一)分成收入要以合作办学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办学部门对外开展联合办学,应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办学合同,或经校长授权由部门签署办学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违者将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二)各办学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当合作办学项目发生变更时,各办学部门要及时修订新的办学合同协议。

(三)办学部门是办学合同的履约者,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全程监督合作方相关办学行为的全过程。各办学部门要做好合作办学单位分成收入的督促缴款工作,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及时、足额将分成收入缴入学校账户。

(四)财务处负责核定分成收入是否与合同协议约定相符,是否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收缴分成收入,是否存在无合同协议收款的现象。

(五)合作办学分成收入应由合作办学单位将款项直接交至学校财务处或汇入学校账户,严禁各部门代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反馈及对账工作。财务处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各类收入的收缴明细,及时与各部门对账。财务处要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从每年9月份开始,财务处每月上报校领导《各类办学项目收入统计表》,使校领导及时掌握各部门收入完成进度;每月上报校领导、反馈各部门《部门收入明细表》,按各类收入项目分层次、年级统计招生人数、应收金额、已收金额及欠费金额,使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够了解各项收入明细情况。

各部门要做好各类收入的督促收缴工作,年终时,要编制《欠费情况统计表》,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严格按业务流程办理收费业务。每天必须通过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结清当日收费账目,月末结清本月收费账目,及时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收入实现后,要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核算要在摘要上注明相关要素,为今后查询和结算提供详细信息。

第五章 非学历教育收入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属继续教育范畴,是指除学历教育外,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包括各层次、各类型的长、中、短期培训班,专业证书项目、岗位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班等各种办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非学历教育办学收费均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各办学单位不得截留、瞒报、擅自减少按规定应交学校的办学收入。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一切经济行为以相关合同内容为依据。需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办学协议,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高职学院等级考试、技能鉴定缴费需高职教务处开具缴款通知单,将款项及名单交至财务处,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缴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包括:档案资料查询费、补办证卡费、军训服装费等其他费用。

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收费项目包括新生体检费、军训伙食费、教材费和其他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对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可按照实际进价代收代付。

代收代缴费用的结算,一律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要严格审查每一笔支出是否都收到相应的款项,不能占用学校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教材款核算。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教材核算、结算工作。教务处在征订教材前要与各学院(按系、年级、班为单位)、财务处核对教材收缴情况,按学生实际缴纳人数征订教材。对于未交费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要交齐教材费后予以征订。

教务处在申请结算教材款时,需提供《教材款拨付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注明各学院、年级、班的教材征订名称、数量、金额,并由各学院经办人及负责人核对签字确认,财务处审核,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对即将毕业离校学生剩余的教材款,在离校前由各学院提出退款申请,经教务处确认该届学生款项已结清后,经财务处核对后,给予学生退费。

财务处每年7月、12月底前与教务处、各学院核算该学期教材款,并向各学院提供教材款收缴总额、各年级和专业账面余额。各学院核对后,须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对于代收学费、报名费等,各部门要提供代收学生人数、专业、姓名、入学年度,便于财务处更好地掌握代收代缴学生的相关数据。

第七章 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转让、出租、捐赠、变卖和报废,必须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单位)都无权私自出租、转让、变卖学校资产、场地、设施等。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学校场地、设施和教室的,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租用学校场地、设施和教室的,出租部门要将出租合同协议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合同协议的收入金额到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三十三条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水电煤款项等其他收入,均要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统一管理。

第八章 非税收入上缴

第三十四条 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学校任何各部门(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实现非税收入从收费立项、申报、执行至后期的核算、上缴全过程的监督,围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专业、层次以及范围、部门等内容分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三种。

第三十七条 全校的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由部门代收的,要在财务处领取统一印制和管理的收据或发票,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自制、自购收据或打白条收款。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应设置专人负责对票据的管理。票据保管人对其验收的票据要登记入账,并对票据的发出、收回、存根的返回、销号履行严格的收发登记手续,建立票据管理登记薄并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收款票据应当按有关规定详细填写,即写明收款事由、大小写金额与收款对象。收款票据的印章应当齐全,出纳人员不得直接领用和开具收款票据。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收入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