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财务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辽宁隆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隆鑫装备制造职业培训学校、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部门和个人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校内单位的备用金、应收取的垫付款项等。
第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收回和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明确催收责任人,对逾期没有收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第九条 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各单位、部门应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该单位、部门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情节严重的,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部门公用经费用款,直到到期预付账款结账完毕。
第十条 学校其他应收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审批。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个人借款,应在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还的,财务处停发其月度工资、校内津贴及各项劳务费用,直至借款核销。如涉嫌挪用公款,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应收款项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经办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结账手续负直接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教职工离职或退休手续时,应对其在校期间的借款进行清查。如发现存在未核销暂借款的,督促其核销后方能为其办理离职、退休手续。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取得应转拨给各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根据国家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派专人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同时通知学院领取学生缴款收据。
对于科研类暂收款,财务处应及时将到款情况通知科研处。对于有明确信息的款项,由科研处负责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上账手续;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尽快办理上账手续。
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处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取得应转拨给各单位财政补助经费时,凭拨款通知单入账,并及时将款项转拨各单位。
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参照科研类暂收款的处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确认为坏账。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相应规定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支出,按照预算调增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审批处理。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应收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对货物和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经相关人员证明,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其他应收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十六条 由于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经办单位、部门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需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和核销:
(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建议,经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报学校批准,财务处按学校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部门审查后,再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按学校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十九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第二十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