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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涵盖组织、专业、过程、宣传、计划、学籍、学费管理和监督与违规处理等全流程。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本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立足“规范招生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强化风险防控”核心目标,聚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全过程,明确责任边界、细化操作规范、完善监督机制,旨在构建“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招生管理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办学、强化监督”原则,推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项目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各办学项目的发展规划,评议合作办学单位资质,明确招生方案和管理实施要求,统一招生宣传口径,监督招生广告宣传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事关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确保招生工作安全,避免违规有偿招生,招生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办、谁负责”,按照“学校统一管理、项目部门负责、各合作办学单位(包括市县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相关办学单位)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开放教育招生专业由学校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开设专业统一申报;各合作办学单位须依据市场生源调研情况,结合自身教学、考试组织等能力,在省校当季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自主选定。

第八条  成人教育招生专业由学校统一申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优先设置社会需求大、办学条件优的专业;各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在学校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组织生源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招生工作决定,审查各合作办学单位招生宣传、报名咨询等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合法性,对各合作办学单位招生工作提供业务支持服务,指导各合作办学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监控招生行为和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十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及本单位实际,具体实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咨询、接待、报名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教职工)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与各合作办学单位或社会教育机构等开展招生合作。

第五章 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学校统一规范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包括: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入学要求、收费标准、咨询与监督电话和邮箱等,录取(注册)规则等关键信息。严禁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名义混淆学历类型。

第十三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得买卖生源;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不得通过网络平台等发布未经审核的招生信息;不得未经录取(注册)擅自招收各种形式的学生。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材料统一使用学校标识。招生工作人员须以学校各办学项目招生政策为依据开展招生咨询工作,清晰解释招生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确保学生正确理解办学项目的办学特点、入学形式、学习模式、考核方式等,明确学籍查询方式及自身的就读信息等入学信息。

第六章 招生计划与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教育招生计划由学校负责汇总编制,通过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填写报送各本专科专业的计划招生人数,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批下达。报名时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及省校相关规定,提供身份证、前置学历及相关证明等报名材料,实行注册入学。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招生计划由学校科学合理编报并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严禁超计划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学校采取远程录取方式按照省考办录取原则开展录取工作,接受省招考办的监督与审核。

第十七条  严格招生录取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各合作办学单位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合作办学单位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前置学历、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学籍信息统一录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收费与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办学项目已公布的学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全额收取学生学费;将所有收入纳入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严禁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合作办学单位按照学校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入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退费。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的,全额退还学费。

第八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合作办学单位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各合作办学单位招生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合作办学单位须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招生工作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等,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开展有偿招生或违反其他招生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招生、限期整顿、直至撤销办学(合作)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点外设点、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行为。

(二)开放教育连续三季招生不足50人;成人教育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招生任务。

(三)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四)超出办学(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招生办学活动。

(五)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我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