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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作办学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合作办学管理水平和整体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与其他院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协会、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合作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统称为合作办学。

第三条 合作办学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 合作办学应遵循依法依规、自愿平等、优势互补、质量优先、共同发展的原则,确保办学活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要求,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办学部门与合作办学单位开展的开放教育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合作办学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

第七条 学校与合作办学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办学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自有或租赁期不低于3年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要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管理人员和助学教师,其中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少于5人,教师配备的师生比不得低于1:200。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合作办学申请报告、合作办学单位办学资质证明、合作办学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合作办学单位开展实地考察,重点核查办学场所安全性、设施设备条件、管理团队能力、过往办学业绩等,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合作单位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合作办学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决议。获批单位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协议,办学部门负责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合作办学单位须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在人才培养、资源投入、教学管理、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与义务。明确双方权利边界,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定期核查责任落实情况,保障合作办学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四条  学校与合作办学单位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合作办学工作会议,共同商讨合作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及发展规划。设立专项工作组,及时解决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合作办学单位共同构建“大思政”育人体系,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中。定期联合开展主题班会、党团活动、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从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发展、社会影响等维度量化与质性结合的考核评价标准。通过资料审查、师生访谈等方式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用于表彰奖励、督促整改,为合作办学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完成合作办学单位考核工作,考核过程按以下条件执行:

1.合作办学单位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并主动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合作办学单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3.学校定期检查合作办学单位学生管理和服务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合作办学单位建立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合作办学单位应提前6个月提交退出申请,经学校有关教学单位审核,在完成在籍学生分流、财务清算及档案移交等相关事宜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2.强制退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单方终止与合作办学单位合作: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情节严重的。

2.擅自改变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等,经责令改正仍不纠正的。

3.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4.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因违规办学被强制退出合作办学的,造成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之前已开展合作办学的后续有关事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随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化进行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