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系统开放教育招生办学激励办法
辽开大教字〔2023〕57号
为进一步做好辽宁开放大学开放教育系统建设和招生办学工作,增强系统办学凝聚力,建立和完善招生办学工作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开大系统开放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遵照国家开放大学招生政策,招生规范的原则;
2.促进开大系统开放教育发展,扩大招生规模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激励对象
1.开放教育本专科,包括“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新型产业工人培养和发展助力计划”项目。
2.经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审核批准开展开放教育办学项目的学习中心。包括:市级开大、省校直属办学单位、县级开大。
三、激励措施
(一)单季奖励机制
1.奖励条件
(1)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招生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无虚假承诺或宣传、无跨区域招生、无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违纪招生办学行为。
(2)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校相关费用。
2.招生任务设置
招生任务=(个性指标×0.7+平均指标×0.3)×动态系数
其中,个性指标是指本单位连续三年同季节招生平均数;平均指标是指全省电大同类单位(即:市开大、县开大两个层级)连续三年同季节招生平均数。动态系数根据近三年系统招生工作综合情况,由省校确定。
省校下达每季的招生任务以十位数计(个位数四舍五入)。原则上市开大招生任务不低于120人,县开大不低于30人。
3.奖项设置
(1)招生达标奖
奖励招生任务达标单位,达标部分每生奖励25元;不达标单位不奖励。
(2)招生超额奖
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每生奖励100元。
(3)招生创新奖
奖励在当季开放教育招生工作中有新突破、新探索、新成果的单位,创新带来的新生源每生奖励100元。例如开放教育专科续读本科招生人数≥20人、省校建设的共享专业招生人数≥20人、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招生人数≥30人等做法。该奖项由各单位申报,省校评审确定。
(二)年度评优机制
1.荣誉类型和评优对象
设立开放教育招生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面向开放教育招生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评优条件
(1)优秀集体
①指导思想明确,招生人数在全省开大同类单位中排在前列;
②招生规范,无违规招生办学行为;
③积极参加省校相关会议和培训,有质量的完成招生各环节工作;
④积极探索开放教育招生模式,有可推广性创新举措的单位优先。
(2)优秀个人
①从事开放教育招生工作一年及以上;
②无违规招生行为;
③招生工作业绩突出;
④招生工作有创新举措者优先。
3.奖项设置
(1)优秀集体
市级开大:一等奖一个,奖金10000元;二等奖三个,奖金6000元。
县级开大:一等奖一个,奖金8000元;二等奖三个,奖金5000元。
(2)优秀个人
各单位推荐1~2名参加优秀个人评选,年度共评选优秀个人40名,每人将获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三)绩效考核机制
1.绩效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参与试点办学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开放教育相关人员。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秋季和本年春季两个学期。
2.绩效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招生、办学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2)领导班子重视招生工作,创新招生工作方式方法,较好地完成省校下达的秋春两季招生工作任务,保持招生规模基本稳定。
(3)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的要求,在教学、考试和支持服务等方面,规范有序、扎实推进,有质量的完成各环节工作。
3.绩效考核奖惩
(1)省校与各单位将在原有学费分成的基础上,每学分增加收费比例(具体标准另行确定),用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2)对于绩效考核合格的单位,省校将对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开放教育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3)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需先进行不合格事项专项整改,合格后省校再予以绩效考核奖励。
(五)援助帮扶机制
1.援助帮扶条件
对于连续三个招生季不能完成招生任务或事业发展遇到较为严重困难的单位,启动援助帮扶机制。
2.援助帮扶内容
共同研究招生办学政策和措施,商讨与行业企业联合办学,提供办学援助和支持,创新省校、市校和县级开大办学模式,协助解决招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等。同时,省校对国家开放大学启动的援助项目按照要求配套开展援助。
3.援助帮扶方式
省校自身援助帮扶事项,省校负责帮扶市开大及省校直属办学单位,市开大负责帮扶所辖县级开大。省校和市校确定帮扶人员,提供差旅、住宿费用,对有成效的帮扶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国家开放大学发展援助项目,省校将结合援助帮扶机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
(六)整改、退出和准入机制
1.限期整改和暂停招生
(1)连续三个招生季不能完成招生任务的单位,如无特殊原因,列为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一年仍不能完成招生任务,如无特殊原因,列为暂停招生。
(3)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限期整改,该单位相关专业暂停招生。
2.撤销和退出
(1)连续三季未招生或者严重违规的单位,予以撤销。
(2)长期办学不力、援助帮扶和限期整改无效、暂停招生一年不能恢复招生的单位,如无特殊原因,予以撤销。
3.准入和设立
(1)在撤销的原地域,在空白市县区,省校支持管辖区开大选择有意愿开展开放教育办学的独立法人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学习中心。
(2)申报设立的学习中心,要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条件,经省校实地考核并批准。
(3)“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新型产业工人培养和发展助力计划”项目依据实施办法,可特殊设立学习中心。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省校成立开放教育招生办学激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与教务处共同组成。
2.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单季奖励、年度评优、培训交流、绩效考核、援助帮扶、整改退出与准入机制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方式
1.单季奖励
每季招生工作结束后,根据当季各单位的招生情况组织评选单季奖励,单季奖励的奖金用于表彰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获奖单位提出奖励办法,奖金统一由省校汇至各单位获奖个人的指定账户。
2.年度评优
每年春季招生工作结束后,根据上年秋季和本年春季的招生情况组织评选年度评优。优秀集体的奖金用于表彰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获奖单位提出奖励办法,奖金统一由省校汇至获奖各单位获奖个人的指定账户。省校校本部及系统外学习中心不参加优秀集体评选。
3.绩效考核
省校采用分批试点的方式进行,每年春季招生工作结束后,根据上年秋季和本年春季的招生办学情况组织绩效考核。各单位开展自评,提出单位奖惩办法。绩效考核合格以上单位,奖金统一由省校汇至获奖各单位获奖个人的指定账户。省校校本部不参加试点单位绩效考核。
4.援助帮扶、整改、撤销、准入
每季招生工作结束后研究实施援助帮扶、整改、撤销、准入工作。
五、附则
未尽事宜由省校招生就业工作处与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