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校外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2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同时在教师实践锻炼,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校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确保学生顶岗实习落到实处,全面规范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争取与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三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适合于两个学院以上(包括两个学院)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仅适合于本学院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院两级建设。校级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处牵头联系单位进行建设。院级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所在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建立条件、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条件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专业对口、企业领导重视、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六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原则
1.教学相宜原则。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2.专业适用性原则。基地应满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技能训练与职业岗位能力培养需要,能提供适合职业和能力培养的实习实训岗位。
3.合作共赢原则。学校和基地双方按照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来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4.相对稳定原则。学校应选择专业对口、工艺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生产或业务量比较充足的单位开展合作,并建立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5.相对集中原则。基地应具备同时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学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必须通过企业认可)进行顶岗实习的能力。
第七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求
1.能够承担我校部分实践教学任务。
2.能够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
3.能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
4.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妥善安排学生食宿。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八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专家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基地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在基地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学习,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或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到基地所在企业就业。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处职责
1.校企合作处负责开发规模以上企业,统筹相关学院建立跨学院跨专业的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2.统筹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1.各学院具体负责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学院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2.各学院必须配有分管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3.选派学生管理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及时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联系,并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学生管理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规范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学习必须服从企业统一管理,服从企业的分配。
4.做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与学校之间经常性的联系及业务往来、项目开发、技术推广等。
5.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的指导书,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并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6.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7.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成后,需向校企合作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职责
1.为学生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和组织管理能力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一系列考勤、考核等工作,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使学生在实训期间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负责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在基地中的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日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得到职业规范化训练。
4.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
5.与校方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组成考评小组,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同时积极鼓励学生对于实习基地发表意见,从而形成学校、学生以及企业三方之间的良好互动。
6.为教师提供部分实践岗位,承担“双师型”教师的培训任务,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活动,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7.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有完备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和实训管理制度。
8.积极协助校方处理学生实习实训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和企业共同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签约与挂牌
第十六条 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企合作处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挂牌,确立为院级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校级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或学院院长作为代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校、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学校档案室存档,校企合作处、相关学院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十八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悬挂“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续签协议。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相应任务的合作单位,经双方协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校企双方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建立具体的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