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通过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切实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配合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参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与人员。
二、奖励条件
经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确认,每年全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0%,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不低于70%,并达到当年上级规定的就业工作指标。
三、奖励办法
鉴于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相应实行院系两级奖励。
(一)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70%。
1、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励4000元;
2、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3、相关职能部门科级干部每人奖励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奖励500元;
以上奖项,未达标系的系主任、副主任、具体工作人员及其负责包干督导的校领导均不予奖励。
(二)各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70%,且达到上级规定的就业工作指标。
1、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2、 按各系实际就业毕业生数,以每生40元标准核拨奖金对各系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3、各系奖金分配方案自行制定。
(三)各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50%以上,且达到上级规定的就业工作指标。
1、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励2000元;
2、 按各系实际就业毕业生数,以每生30元标准核拨奖金对各系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3、各系奖金分配方案自行制定。
(四)各系毕业生协议就业率达到70%,但初次议就业率未达到90%,视为未达标,不予奖励。
以上各种奖项均不兼得。
本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