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聘办法
辽开大字〔202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职称评聘工作,改进实绩评价,突出业绩贡献导向,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职称评聘导向作用,促进学校融合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以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师德。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强化师德考核,坚持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
(二)科学评价。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和贡献,克服“五唯”倾向,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加强评审过程监督,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分类评审。实行学校统筹、部门推荐、专家把关的职称评审制度。对不同类型职称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评价。
(五)按岗评聘。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事业编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相同岗位相同评审标准。
(六)融合发展。坚持学校融合发展战略,促进教师队伍在开放教育、高职教育、老年教育等教学和科研能力融合提升。
第二章 评聘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为副校级领导,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下设评聘工作办公室,评聘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业绩考核、成果展示、政策咨询、申诉受理等评聘组织工作。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第四条 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高评委专家库),成立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负责全校职称的评审。高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和高评委会组织管理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五条 在相关部门成立职称评审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
(一)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业绩和贡献进行考核,并按学校公布的岗位职数进行推荐。
(二)推荐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评,由本部门的副职担任,小组组员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其他具有评审推荐能力的人员组成,同时实行申报人员回避制度,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人数不足5人的单位则由除申报人员外的全体人员参与推荐。
第三章 评聘范围
第六条 包括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事业编制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与学校指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人事档案存放在我校指定人才服务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学校自主开展教师、研究和实验系列职称评聘工作。对组织员、辅导员、思政教师单独设立评审标准。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量化考核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评聘申报人员须申报与现聘岗位相对应的系列。申报系列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审核同意,推荐校外委托评审、“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学校组织业绩和贡献考核,择优向学校高评委推荐,经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决定是否聘任。
第十条 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转评其他系列岗位的,按新申报系列进行参评,转评后按新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机关转任和分流人员等首次申报高级职称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受资历、教学工作量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按照相应条件和程序参加学校的评审。
第四章 评聘职数
第十二条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规定,以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学校未来发展的岗位需求,确定职称评聘职数及分配方案。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职称评聘包括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核和评价考核、学科组评审、高评委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聘书)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需要达到申报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方可参评,申报中级职称者须提供代表性成果2篇(部),申报副高级职称者须提供代表性成果3篇(部),申报正高级职称者须提供代表性成果5篇(部)。申报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和成果的相关考核材料。研究系列及校外委托评审、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人员向职称评聘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推荐小组推荐
推荐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推优选优的原则,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对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和成果进行重点考核。推荐小组推荐会议必须全体成员出席,推荐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同意票超过会议成员2/3为通过。推荐结果在本部门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向学校推荐。
(三)资格审核和评价考核
评聘工作办公室组成工作小组对申报人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按照各职称系列量化标准对申报人的业绩和成果进行量化考核。
以上结果经申报人现场签字确认后进行汇总,量化考核分数换算成百分制加权(加权系数0.9)计入被评审人员的总评定分数。公示3个工作日,并安排地点展示纸质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四)学科组评议
学科组开展代表性成果评议,出具评议结论意见。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在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需在学科组进行答辩。学科组评定结果换算成百分制加权(加权系数0.1)计入被评审人员的总评定分数。根据参评人员总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参评人员排名,并按照不高于当年评聘职数1.5倍向高评委会提交决议人选。
(五)高评委会评审
高评委会听取学科组汇报,形成评议结果。出席高评委会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高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3,高评委会专家根据认定结果和学校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时采用实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六)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经学校审定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七)报备与发证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人社厅备案。取得资格人员证书按省人社厅规定发放,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证书编号,由学校印发聘任文件。
第六章 职称转评
第十四条 职称转评是指学校已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整,经个人申请,进行职称系列转换评审聘任,包括同级转评和转评晋升两种类型。
(一)同级转评
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转评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的,必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申报人其资历可从取得该职称低一级职称时起算,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符合新转换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的,仍可作为参加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转评晋升
高校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之间晋升无需转系列后再申报。除此之外,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转评其他系列高一级别职称的,应先转系列取得该系列同级别职称,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申报人原职称级别获取年限仍可作为申报新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有效年限,获得原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以后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符合新转换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的,仍可作为转评晋升高一级别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第七章 委托评审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开放大学,按照所在学校岗位需求和评审安排,可通过学校向省人社厅申请,由人社厅委托我校评审。
第十六条 各委托评审单位可依据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量化考核标准,结合委托评审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量化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所在学校推荐、提交参评和推荐材料、学科组评议、高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等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规范。
(二)所在学校推荐
1.资格审查。各市、县(区)开放大学,对申报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职称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2.评议推荐。各市、县(区)开放大学应认真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和成果进行评议。推荐比例以人社厅委托意见为准,推荐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三)提交参评和推荐材料
各市、县(区)开放大学提交学校推荐的申报人员参评材料、学校推荐意见等相关材料,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报辽宁开放大学后的评审程序参照第十三条执行,经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在辽宁开放大学和委托单位校内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评聘工作办公室、综合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评聘工作办公室、综合监察部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材料;对涉及学术评价、学术道德问题的,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材料;对涉及教学工作问题的,及时移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材料。调查结果报送学校评聘工作办公室、综合监察部门,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评委应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审委员名单,不泄漏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高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评委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当年和之后2年的申报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信息或联系评委,或要求在评审过程给予关照;不得将评审资料和相关信息在网上传播。如有申报人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当年和之后2年的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其他非评审相关人员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名单或联系评委,或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关照某一申报人。一经查实有此类行为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活动全过程接受学校综合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现行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或以下数字,均包含该数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聘办法(2025年修订)》(辽开大字〔2025〕21号)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1.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2.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3.实验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4.组织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5.辅导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6.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职称评价量化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