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作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持续提升,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科研人员(即我校在编、聘用合同制科研人员)。
第三条 科研资助,是指学校为保障纵向科研项目正常开展,而给予该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资助,该类项目须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并以我校为第一获批单位。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是指学校对于科研处统一组织参评、以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学校科研资助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资助
第五条 科研资助的类别和标准
(一)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虽未提供科研经费资金支持,但对学校明确提出配套资金资助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二)对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没有资金资助及配套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级别予以资助,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规定见附件1:
对国家级A类重大项目资助2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其他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国家级B类重大项目资助1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0万元,其他项目资助5万元;
对省部级A类重大项目资助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其他项目资助1万元;
对省部级B类重大项目资助2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万元,其他项目资助0.5万元;
对省部级C类重大项目资助1万元,重点项目资助0.5万元。
(三)科研人员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涉及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其资助额度可选择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第一款、第二款不可同时兼得。
(四)对于科研人员承担校本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依照学校校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资助的程序
项目负责人可自立项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有经费拨付的自经费到账之日起),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科研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在科研部门的指导下填写科研预算表,并视经费到位情况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章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对于经学校科研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以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由上级部门颁发科研成果奖的优秀成果,学校对项目组给予奖励,科研获奖级别认定标准见附件2,奖励标准见下表:
优秀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获奖等次及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 | 15 | 5 |
省部级A类 | 8 | 4 | 2 |
省部级B类 | 2 | 1 | 0.5 |
省部级C类 | 0.8 | 0.4 | 0.2 |
第八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每年上半年开展,集中受理申报,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申报和发放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3—4月份,科研处下发开展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科研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同时提交相关原始材料。
(二)各二级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将个人申报表、部门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报科研处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三)科研处汇总、核实后,予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示。
(四)经学校批准后,发放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资金。
(五)科研处将完成登记的优秀科研成果等材料归档。
第十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结束后将原件退还给本人。学校需要时,科研人员有义务提供上述原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同一科研成果在同一年度内多次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一项计算。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一律撤销奖励并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助、奖金均用于成果所有权人及项目组,由成果所有权人及项目负责人按照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资助、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可在下年度补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能涉及的科研资助、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辽开大字〔202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
2.优秀科研成果获奖级别认定标准
附件1
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
1.国家级A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科研项目。
科技部项目。
2.国家级B类
教育部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
(一)省部级A类
辽宁省科技厅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其他国家部委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B类
辽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社科联、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协科研项目。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科研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项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项目。
国家开放大学科研项目。
(三)省部级C类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科研项目。
其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科研项目。
辽宁省其他省直厅局科研项目。
沈阳、大连市科技局、哲社规划、社科联、科教工委、教育局科研项目。
三、市厅级
辽宁省职业教育学会、现代远程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会、成人教育学会等辽宁省一级学会项目。
除沈阳、大连外,其他辽宁省地级市科技局、哲社规划、社科联、科教工委、教育局科研项目。
四、有关说明
(一)对于上述未涵盖的科研项目,根据其项目来源,参照已列入项目比照确定。
(二)各类学会、协会的专门委员会、分会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子项目均按照降低一档认定。
附件2
优秀科研成果获奖级别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省部级
(一)省部级A类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辽宁省自然科学奖、辽宁省技术发明奖、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
(二)省部级B类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联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国家其他部委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国家开放大学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三)省部级C类
1.辽宁省其他省直厅局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2.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以外其他国家一级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3.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励。
4.沈阳、大连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科教工委、教育局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三、市厅级
辽宁省职业教育学会、现代远程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会、成人教育学会等辽宁省一级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除沈阳、大连外,其他辽宁省地级市科技局、哲社规划、社科联、科教工委、教育局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四、有关说明
(一)对于未涵盖的科研奖励,根据其来源,参照已列入奖励项目比照确定。
(二)各类学会、协会的专门委员会、分会奖励按降低一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