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4〕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开放大学教材管理办法》《国家开放大学课程学习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辽宁开放大学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指开放教育文字主教材和作为教学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资料(含配套的音频、视频资源及学习指导书、实验手册、形成性考核册、期末复习指导等教辅材料)。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开放教育教材管理工作,包括教材使用计划、教材选用、征订、发行和管理等,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全省各办学单位要在省校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教材征订发行工作,即各种办学形式纸质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和学生文字教材、作业册、辅导资料等)的选用、征订、发行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人员
第四条 省校成立教材管理工作专班,加强对全省各办学单位教材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专班由省校相关部门和各办学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专班工作会议,重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严把教材政治关,研究解决教材征订发行及管理方面的问题,保证教材征订率,监控教材到位率,提高教材使用率。
第五条 省校及全省各办学单位均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教材征订、统计、接收、发放、结算等管理工作。要求政治立场坚定、个人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教材及相应的教学教务工作,要保证人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省校要定期召开全省教材工作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通报问题,组织培训等,不断提高教材工作水平。
第三章 教材选用审核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放教育省考试课程选用的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导向。
第七条 教材选用坚持“凡选必审”原则。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其中中央考试课程教材版本须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指定;省考试课程教材版本由省校教学团队组织课程责任人按照要求指定。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每学期所选的教材版本必须与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教学团队指定的教材版本保持一致,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我校的办学层次和专业规则要求。同一门课程必须使用统一的教材版本。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的教学团队是教材选用推荐单位,课程责任教师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办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选用的教材负责,教材工作委员会对选用教材最终负责。
第十条 省考试课程教材版本于每年6月和12月由省校教务处下发通知进行选用审核,省校教学团队组织课程负责人按照文件要求指定教材,并确认签字,经教学团队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每学期的教材版本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课程负责人须于教材版本认定时提出教材使用调整申请,经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团队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
详见《辽宁开放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材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省校教务处根据国家开放大学课程学习资源使用计划和省考试课程教材版本选用审核结果,向各办学单位发布开放教育教材征订通知,进行教材征订工作。各办学单位要在省校统一组织下进行教材征订工作,以开课学期为周期,保证学生“人人有书”,教材应在学生上课前100%到位,各办学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收教材,确保“课前到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订购、发行或向学生推销教材,不得跨学期订购教材。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应以省校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教材使用计划为依据,结合在校生和新生在本单位开设的专业,按教材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提交订单。具体时间:
老生教材征订时间:春季学期为12月中下旬,秋季学期为6月中下旬。
新生教材征订时间:原则上在当季招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订时间在新生教材征订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须严格核对教材订单中的专业、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教材相关信息等,并填写订购数量,不得自行改动模板格式,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校教务处。形成性考核册和期末复习指导可根据需要征订。
第十四条 教师用书征订管理。为规范教师用书行为,避免浪费,开放教育教师用书每门课程征订的数量不得超过2本,课程负责教师1本,教学团队留存1本。教材版本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征订。
第五章 教材采购发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校对全省各办学单位征订的教材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招投标工作由省校统一组织,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教材采购合同》;省校教务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中标单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教材采购合同》规定,开放教育教材由中标单位送货到门,各办学单位接收教材时须及时对教材进行清点并签字验收。发现错发、漏发、质量问题(如缺页、装订错误等)等情况须在接到教材7日之内提出更换,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原则上不予更换,相关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第六章 退订管理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已领取的教材原则上不予退换。因专业计划调整或学生退学、转专业等情况,在教材保存完好的前提下,各办学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退订申请,办理退订手续,退订率不得超出征订教材数量的2%。
第十八条 按照每学期省校教务发布退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订。各办学单位要严格遵守退订时间,逾期省校不再办理退订手续。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订:
1.当季补订教材;
2.非本学期订购的教材;
3.当季使用过的教材或有污损的教材;
4.形成性考核册、期末复习指导;
5.其他不符合退订条件的情形(如超过规定的退订时间等)。
第二十条 办理退订流程
1.每学期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结束后,省校教务处将向各办学单位发布退订通知。
2.各办学单位收到退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退订发到省校教务处指定的退订地点,退订时需要随书提供纸质版退订明细(教材名称、数量、码洋、退订原因等)。
第七章 教材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款为专项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各办学单位须保证教材款专款专用,除正常的教材款外,不得以教材名义向学生另收现金。教材款须及时结算,确保教材组织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省校教务处在每学期完成教材、教辅发放工作后,形成各办学单位教材款对账单并发布教材款结算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在收到结算通知和教材款对账单后要及时进行核定、确认应付教材款金额,并按照省校要求的时间将教材款汇至省校指定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截留、私存、拖欠教材款项,因截留、私存、拖欠教材款等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
第二十四条 教材款结算工作时间为每学期自发布结算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不自主的单位可再顺延15个工作日),省校教务处教材建设与发行科应及时与供书商接洽、对账,做到往来账目清楚,核对无误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八章 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校建立教材征订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各办学单位教材征订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将教材配置(征订率和课前到位率)、退订和结算等工作作为落实教学过程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于教材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省校将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列入评先选优条件;对于教材工作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年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全省开放大学体系教材工作会议,总结教材工作,交流经验,通报问题,布置下一年度教材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教材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