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辽开大字〔2024〕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全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设在党政办公室,在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处理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八条 具体职能详见《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附件3)。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九条 学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涉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招生考试、国家教育各级统一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并在文件材料中进行明确的标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详见《辽宁开放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四章 定密管理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五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定密工作,负责定密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第十六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定密工作程序
(一)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及定密依据等意见,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经部门责任人、保密办审核后,报定密责任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按流程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
第二十条 学校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形式为: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标志“★”前标明密级,后标明期限(如秘密★3年)。非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识别的方式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部门提出,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况或需继续延长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第五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涉外工作主要包括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及教职工出国(境)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原则,在涉外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国际交流中心是涉外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由国际交流中心报请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开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口径,规定保密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中外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或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科技项目、文件资料等必须及时归档,不得私留,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提供资料、论文和实验报告等,由国际交流中心会同科研处审核,报请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含涉密内容的,按《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投寄或携带。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事职能部门、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校内各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在信息(公文)形成时和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一)不予公开信息: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4.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保密审查程序:
1.各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做好保密审查,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各部门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报保密办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3.各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得全文转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如确要转载学习宣传,可提供官方网站链接。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要按照规定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七章 涉密会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由学校或部门名义召开或承办的涉密会议,主(承)办部门的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密会议的保密工作负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的领导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会议的保密工作情况应作文字记载,会议结束后报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涉密会议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召开。主(承)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要求。涉密会议的音响设备要符合保密要求,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严禁在会场外谈论与会议有关的内容。不准携带录音设备进入会场,如确需录音,必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三十七条 涉密会议文件应有专人管理,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内容一般不作宣传报道,必须报道时,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并对宣传报道的稿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关于泄密事件的界定。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有关规定,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超出规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逐级上报制度上报泄密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要求在发生后24小时内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国家保密局作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二)各部门保密工作负责人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在12小时内向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上报泄密情况必须包含以下方面: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及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三)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发生的泄密事件,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整个调查处理工作,应取得上级的指导,依法进行,事件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及时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发生泄密事件3个月内,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报告。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泄密事件情况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辽电大字〔2014〕48号)、《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保密组织机构和要害部门工作职责(试行)》(辽电大字〔2014〕49号)、《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辽电大字〔2017〕74号)、《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辽电大字〔201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办法
2.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5.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办法
6.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宣传教育管理办法
7.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审批表
8.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涉密文件资料复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