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督查督办工作,推动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为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学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立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在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后即可登记立项,填写“督查督办清单”,明确督办任务、督办来源、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交办: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根据立项要求,向承办部门发送“督查督办清单”,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承办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认真落实。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牵头部门应做好组织工作,协办部门互相配合落实。
第十一条催办:对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也没有办理延期的事项,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将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催办,必要时向学校相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办结:承办部门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在“督查督办清单”中填写“办结情况”。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办结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第十三条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过程中,承办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要自行拟定工作方案,按方案时限逐步落实。
第十六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撰写延期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
第十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承办部门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辽开大党发〔2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