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上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等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