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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

辽开大字〔2026〕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位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学位工作机制,提升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工作质量,推进开放教育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和审定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是统筹开展学位材料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应为教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专职人员。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3年。

第四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  成立相关学科学位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

1.负责制定学位材料审核的相关规章制度;

2.统筹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科学位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3.审议拟上报的学位申请学生名单;

4.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答辩工作;

5.研究和处理学位审核工作中的申诉、异议等工作。

第七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办公室

1.整理、汇总申报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各工作小组审核;

2.承担委员会会议的会务、上会材料、会议记录、决议存档和纪要等工作;

3.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上报工作;

4.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条件;

5.负责学位申报相关培训;

6.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科学位工作小组

1.开展相关专业学位论文格式和内容质量的复审;

2.审核论文评审表等各类学位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3.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前,学位审核委员会须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到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所审议的问题和人员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委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况难以参与工作,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选。人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辽开大字〔2022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