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
辽开大字〔2026〕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位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学位工作机制,提升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工作质量,推进开放教育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和审定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是统筹开展学位材料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应为教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专职人员。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3年。
第四条 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 成立相关学科学位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
1.负责制定学位材料审核的相关规章制度;
2.统筹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科学位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3.审议拟上报的学位申请学生名单;
4.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答辩工作;
5.研究和处理学位审核工作中的申诉、异议等工作。
第七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办公室
1.整理、汇总申报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各工作小组审核;
2.承担委员会会议的会务、上会材料、会议记录、决议存档和纪要等工作;
3.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上报工作;
4.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条件;
5.负责学位申报相关培训;
6.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科学位工作小组
1.开展相关专业学位论文格式和内容质量的复审;
2.审核论文评审表等各类学位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3.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前,学位审核委员会须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到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所审议的问题和人员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委员会委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况难以参与工作,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选。人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辽开大字〔2022〕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