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4〕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以“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为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第三条 基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锻炼的重要平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服务性为主要特征,为学校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向的学生提供创新训练的实战场所和创业所需的办公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行校、院(分校)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分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创新创业教育业务副校长和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内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经费、验收成果、实施奖励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日常工作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统筹规划省级及以上项目的遴选推荐、项目经费划拨、结题验收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分校)成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研室主任、创新创业联络人和学生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施和本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包括组织训练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验收项目结果、经费使用审核、创业孵化项目遴选推荐和本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基地分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和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各基地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基地入驻团队的遴选、项目的审核,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负责对入驻基地的项目资金运行进行监控,审核项目的预算支出;组织和协调团队开展活动,协助项目组做好宣传、市场推广、与企业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面向我校在校学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参与学生应能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对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申请者须组成团队合作申请项目,每个项目设负责人1人,团队成员不得超过5人,项目组需目标一致、分工明确。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的合作,跨学院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所在专业学院(分校)进行申报。每名学生同时只能参与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申请项目须由学生自行联系或由各学院(分校)配备导师1-2名。导师应具备相应的项目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应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督促项目发展进度。鼓励各学院(分校)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导师。每位导师原则上同时指导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九条 各学院(分校)每年3月、9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经学生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报书等环节,学院(分校)组织评审,并于每年4月、10月各专业学院(分校)择优推荐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相关材料,学校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学期进行一次立项工作,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孵化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孵化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学科竞赛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在基地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内容难易适度,可行性强。创新训练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与材料、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成员分工等;创业训练项目与创业孵化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商业计划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方案、撰写创业报告(计划)、成员分工等。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或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创业意识的学生。项目负责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作为项目成员参与申报。训练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半年,创业孵化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重点创业孵化项目经申请、审批可酌情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创业孵化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立项要经过各学院(分校)工作组组织专家以答辩方式进行立项初审,并将立项材料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创业孵化项目评选要经过各学院(分校)推荐训练比较成熟的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学院初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入驻基地。
第十四条 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三)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项目团队成员及导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有明确的经费使用计划,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导师具备专业能力并能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成员具有旺盛的创业热情,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具有基本的专业与特长组合;
(二)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鼓励从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中进行选择;
(三)技术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和市场开发价值,应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
(五)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现实可实现的范围内;
(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
(七)项目负责人能发挥核心作用,团队成员各尽其职关系融洽,导师具备专业水平或管理经验,并能指导到位。
以下项目可优先入驻基地:科技含量较高,投资小,转化快的创业项目;结合专业性优势较强的创业项目;同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相适应的项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学院(分校)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每批项目公布后,参与学生即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责任均由项目组独立承担。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地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应做好训练过程记录。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分校)对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项目组要向学院提交进展报告。学院(分校)工作组组织专家检查本院所有训练项目,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每年6月或10月,创业孵化项目组要向学校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将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组每学期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配合基地做好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等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项目组在基地举行活动,须至少提前三天向项目所在基地递交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成熟的创业孵化项目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核准。注册登记费用由项目组自行承担,注册登记为企业状态的项目在注册后流水额达到3万元/年的,学校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仅提供场地、水电等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组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实行申请制。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逾期半年不结题即按终止处理;创业孵化项目逾期一年不结题即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和学校在每年的5月、11月共同完成。其中训练项目结题由学院按照本院结题标准独立完成,结题项目名单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审核合格颁发结题证书;创业孵化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向学院(分校)工作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需要的结题申请、结题报告,附加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实物原件、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记录本等资料,学院(分校)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送交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跨学院的项目,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请结题。
(一)创新训练项目,应完成立项申请书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指标,完成规范详实的实验研究报告,鼓励项目成果申报专利或有偿转让,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
(二)创业训练项目,应完成申报书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指标,完成规范详实的项目结题报告,完成一份规范的商业计划书;
(三)创业孵化项目,团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运作达到预期指标,鼓励项目做大做强,并以多种方式引入技术、资金、生产和市场等合作者。项目结题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结项时完成工商注册(提供证明),并提供公司运行报告(企业经营流水达到3万/年)。
2.获得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投资额5万元以上(提供投资合同及企业财务流水证明);
3.项目负责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受理(以获得申请号为准);
4.参赛获奖: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经学校认定的)中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提供获奖证书,且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
5.未工商注册项目同时满足以下至少3个条件(含3个)可视为达到结题标准:①不少于5000字的项目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题目、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报告格式参考学术论文格式。②理工类项目应有可供参观、使用的器械、设备、软件及各种发明、创造等;文经管类项目应有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影视创作、社会调研或其他具有创新性与实践价值的成果。③参加至少1项省级以上学科技能和创新创业竞赛,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社会实践项目。④项目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CN刊物(国家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或项目成员参与在权威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⑤项目调研报告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⑦在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刊登稿件、播映影视作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不符合要求创业孵化项目将进行通报,未能通过结项者一律不得参加下一批创业孵化项目的申报,导师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相关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标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所在专业学院(分校)、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如有项目需要,可申报学校,根据定期检查专家组意见择优追加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创新创业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创新创业学院及项目所在专业学院(分校)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项目入驻基地评审等级进行资助,对具有较高创新意义和市场价值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经费额度。训练项目,资助金额200元;三类创业孵化项目,资助金额3000元;二类创业孵化项目,资助金额5000元;一类创业孵化项目,资助金额7000元;重点创业孵化项目,资助金额10000元。项目分类需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合理控制入驻基地项目数量。
第二十九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运营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
(二)日常办公用品:笔、纸、鼠标、键盘、墨水、电池、文件夹(盒)、胶水、信封、插座、笔记本等办公常用消耗品,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三)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培训费:用于项目成员进行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培训和学习;
(五)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消耗性材料,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如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需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列入创新创业学院资产目录,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七)上机、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票面姓名需为创新创业学院登记的项目组成员;
(八)项目运营产生的费用:含宣传费、印刷费、工商注册、财税管理等费用;
(九)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其他合理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认定,经专业学院(分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在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后,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导师拟定两年的预算支出方案(训练项目拟定半年的预算支出方案),创新创业学院论证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并审批后方可使用。经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各学院统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汇总报送学校。资助费用打入项目负责人银行卡或负责人注册企业账户(需提供银行卡号或企业账号、开户行、身份证号码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中止或撤销的创业孵化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创业孵化项目结项时,项目组需要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作出说明。创新创业学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并追究导师监督不当责任。
第六章 退出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认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不适宜在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三)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工作;
(四)对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已入驻创业孵化项目应届毕业生及毕业生创业活动人员平均每人每周出勤时间累计不得低于24小时(寒暑假除外),大一大二创业活动人员平均每人每周出勤时间累计不得低于12小时(寒暑假除外);
(五)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创业孵化项目在定期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上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项目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六)违反国家法律、学校及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七)私自变更经营项目或转租。
(八)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去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地址迁移手续或公司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变更或中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所在专业学院(分校)提出书面申请,对项目成员的更换、项目进度推迟等阐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经由专业学院(分校)审核,给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提交创新创业学院认定执行。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五条 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入驻基地的项目组成员可获得4-6学分,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业学分成绩评定,各专业学院(分校)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施办法。符合要求的学生需要向所在专业学院(分校)提出申请,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按照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实施办法计2学分;在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可用创新创业项目工作替代顶岗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分。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应获得相应加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休学创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应获得相应加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专业学院(分校)要积极为参加项目组提供相应实验实训场地、设备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学院(分校)可以参考管理办法制定学院配套奖励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辽电大字〔2020〕139号)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辽电大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