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校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本部师生(包括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聘用合同制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单位的(以及利用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所有;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路图、地图等实物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上述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项目合作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权益,出国之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项目合作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归我校享有或所有。
第十条 对于以市场委托的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归属科技人员所有;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成果转化效率原则,学校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申报确认、备案工作。二级学院负责知识产权申报前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在以论文和专著、学术交流、展览会等形式将成果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研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在专利申请之前不得将发明内容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属于本校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包括我校各种软件平台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第十五条 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在本校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申请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时,经确认属于非职务申请的,学校出具证明,知识产权归申请者所有。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相关知识产权申请与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我校师生申请专利且以学校为专利所有权人的,或个人出版学术著作的,不论其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均须事先填写申请表,报其专业技术领域所属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组织2—3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申报或出版(专利等知识产权申报方向原则上要求与申报人专业或本职工作相关,专利等应具有转让和产业化前景)。未经过以上申报程序的,学校在进行科研成果资助、奖励和核算个人科研业绩时均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在承担学校工作任务、以学校工作人员身份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产生的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其申报费可在任务费、科研项目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成果,可依照学校科研成果资助及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无转化前景的职务知识产权成果,专利年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技术转让依照学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知识产权申报流程图
2.知识产权申报申请表
3.知识产权申报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