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20〕60号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企业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与学校只签订授课协议的校外企业专家。
第二条 聘用企业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技能型、工程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整体统筹企业兼职教师的数量、专业构成等内容,各二级学院应优先在校企合作企业中选择企业兼职教师。
第二章 企业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者优先。
第六条 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企业兼职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企业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在企业实际岗位担任重要技术职务,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鼓励兼职教师在我校成立“大师工作室”,力求通过大师工作室的设立来培养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能胜任行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供教学大纲,教案及其他教辅资料,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探索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学评教”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能为学生课程实训、阶段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具体而专业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鉴定学生的实践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企业兼职教师的聘任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实习(实践)工作的企业兼职教师,按照实际课时发放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兼职教师人选,由各二级学院针对该岗位的专业要求,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四条 企业选拔的兼职教师,大多是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很可能与学校授课时间冲突,在冲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技能相当的人员进行替换,也可采取团队授课形式,即公司某一个团队都可以授权担任课程老师,最大程度保证上课的确定性。
第十五条 企业兼职教师由各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要组织企业兼职教师学习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兼职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的课酬,暂按照《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的相关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教师进行协商确定支付标准。
第四章 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具体聘任期限由二级学院和企业兼职教师协商决定,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学校发放聘书,如不续聘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九条 在聘用期内,企业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个人原因工作岗位、领域与专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原专业教学的。
(三)触犯国家刑律、违反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五)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六)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条 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