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 质量和效率,防控采购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 额标准》《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纳入学校预算 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 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当做到计划明晰、预算精准、立项严 谨,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任何部门不得将一个预算项 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 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规避本 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工作应当做好前期论证,全面考量采购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经济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 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出租经营资产招商项目、面向师生的大宗服 务收费采购项目、 由学校代购项目均纳入学校采购范畴,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 理、监督学校采购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 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 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基建处、教务处、 发展规划处(项目管理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3.研究决定学校特殊情况下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以 及本办法未列明的采购工作;
4.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 以下简 称招标采购办),招标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招标 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招标采购 办主任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 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
招标采购办定期召开采购工作会议,财务处、审计处、工 会、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申请部门参加,综合监察室列席,并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律师参加。
招标采购办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优 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2.负责组织学校采购活动,对学校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检查;
3.审核学校招标文件、采购合同;
4.牵头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事宜;
5.负责组织 5 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6.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 属性进行分类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基建处负责基建维修改造类采购项目的归 口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未列入上述类别的或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与调整归口管理 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属性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关职 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各部门提交的年度采购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对各部门提交的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 效果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和总体论证方案把关;
(三)整合校内各部门同类采购项目并进行汇总和排序;
(四)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采购申请部门是指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单位,采 购申请部门可以是使用部门也可以是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申请 部门应当成立含部门负责人在内的 3 人及以上单数的采购工作 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共同参与市场调研、项目论证等 工作。
采购申请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二)对采购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提出采购需求及无排 他性的详细技术要求等采购参数;
(四)负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证;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采购文件质疑答复,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违约行为的收集举证;
(六)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并对最终文本进行确认;
(七)选派采购人评审代表;
(八)负责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
(九)负责 5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十)负责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将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学 校分散采购” 三种。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项目委托辽宁省政 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行为。
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 (含) 以上,且列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 公司组织采购或由招标采购办组织采购的行为。
除政府集中采购外,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 采购预算在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均由学校集中采购。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招标采购办的指导和监督下 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 部门自行采购。
采购申请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同时做好采购活 动全过程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采购方案报招标采购办备 案,采购执行情况于年底报送招标采购办。
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 目内容、采购工作小组、 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清单、询价情况(三家 以上)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 和工程类采购项目,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是重大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 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 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 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类、服 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通常采用最低价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 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 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 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 于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2.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 10%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 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 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其他采购方式
(一)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进行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纵向课题经费)单项或批 量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以下且列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 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优先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网上 商城采购项目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 院)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 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 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 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 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 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采购全 流程电子系统开展,集采目录内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品目 目 录由省财政厅公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 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 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行政管理所需 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 购的。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采购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部门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并落实 采购资金来源后,结合经费预算、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准确地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 购预算、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建设周期及预计验收
时间等。应当列入而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 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编制年 度采购计划;预算 5000 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需编制季度采购计划,并于每季度初报送招标采购办。采购计 划需经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 采购项目论证、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部门需在年度采购计划论证的基础 上,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预算 在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制定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在 内的详细采购项目论证报告。
涉及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的采购项目,需按相应 文件和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具体要求,适时完成相关论证。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部门需填写《招标采购项目 申请审批 表》,正式发起采购申请,预算 5000 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 的采购项目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预算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 购项目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预算 5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 目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60 万元(含)以上的 工程类采购项目,在采购启动前,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 案,单一来源采购需经公示无异议,上报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方后可进行,进口产品采购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 进行。
第三节 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在提交招标采购办实施采购前,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调研论证已完成;
(二)采购计划已获批;
(三)项目经费已落实(需明确资金文号)。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步 骤。
(一)采购意向公开。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意 向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货物类、服务类 50 万元(含)以上及 工程类 6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最晚于采购活动开始(以 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前 30 日( 以尽量提前为原则),在辽 宁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意向公开。
1.公开主体和实施。采购申请部门是采购意向公开内容的 责任主体。采购申请部门需在学校微哨“服务大厅——政府采 购意向公开” 中办理意向公开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招标 采购办统一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2.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名称、采购需求 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 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实际采购项目需求以最 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为准。
(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类包括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合理的采购预算、售 后服务要求、参考样品、交货期、质保期等。
2.工程类包括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 标控制价, 以及技术规范、材料明细、项目开竣工、验收与交 付日期(工期)、施工地点、评审标准等。
3.服务类包括合理的采购预算,完整详细的服务要求,具 体、可行的验收标准以及服务期限等。
采购申请部门负责提供并熟知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需求 参数等实质内容,并对其负责。采购申请部门不得指定单一供 应商协助编制采购文件,或向单一、固定的供应商咨询采购需 求参数。招标采购办负责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
对于技术参数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需在发布采购公告之 前,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三)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 购办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招标采购政策确定,学校集 中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协 议。
(四)采购文件制定。招标采购办将采购需求提交采购代 理机构,形成采购文件。采购申请部门对采购文件终稿进行确认。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 由学校法务律师进行合规和风险审 查。
采购文件不得含有针对个别潜在供货商或限制、排斥个别 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产品应当至少保证三个品 牌产品满足实质性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采购文件制 定需要注意: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 为资格条件。
2.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 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 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
4.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理地 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品目纳入 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采购申请部门负责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的 报批,预算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预算 50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采购过程。
1.发布采购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或官方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最短有效期限为: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 20 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 10 日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 5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 询价 3 个工作日。
2.选取参评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评审代表。采购人评审代表 原则上由采购申请部门选派,如无合适人选, 由招标采购办按 采购申请部门意见,委托代理机构从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抽取。
3.评审及确定中标人。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 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合规、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 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推荐或确定中标人。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由 3 人及以上单数采购人评审代表和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5 人以上单数,预 算 1000 万以上采购项目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 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评审专家不能高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发布结果公告。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或官方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 交)结果。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办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中标结 果。预算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会,预算 50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党委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 继续进行开标或者评标等采购程序。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评审活动,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质疑与答复。采购项目出现 质疑或投诉后, 采购申请部门须积极处理应对,并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 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提出质疑的,采购申请部门需将书面 材料提报招标采购办审核后于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答复。供应商 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 疑的, 由招标采购办或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答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需现场踏勘及答疑的, 由采购申 请部门在采购项目报名截止后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到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第四节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 时要符合《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同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平等、 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以保障学校权益 的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签订。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 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降低采购标准损害学校权益, 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擅自终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申请部门 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拟定采购合同文本,并负责对合同实质内 容进行审核,如技术指标、数量及服务等;招标采购办核定项 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签订时间;学校法务律师审查合同文 本法律规范性等。
合同签订前,采购申请部门需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汇报合同重要条款,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预算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会,预算 5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 项目报党委常委会。
签订合同后,采购申请部门需将合同原件(1 份)送至招标 采购办存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并与采购文件中 规定的付款方式一致。如因其他客观因素,确需变更付款方式 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原件应及时报送招标采购办存档。
第二十七条 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 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采购申请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 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 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补充合同原件应当及时报送招标采 购办存档。
第五节 履约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履约验收。采购申请部门是履约验收工作的 责任主体。招标采购办负责 5 万元(含) 以上采购项目履约验 收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履约验收情况,预算 5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 会,预算 50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项目报党委常委会。
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验收时,应当按照 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 行确认。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 安全标准履约的,招标采购办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 意见。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学校有权拒绝支付采 购资金。
履约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 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 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 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等不损害 学校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予以验收通过。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将意见记录在验收 书上,并在验收书上签字,未将意见记录在验收书上的,视为 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履约验收结果是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 据。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资金 支付。工程类项目需办理竣工结算送审。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采购档案归档管理制度。采购工作完 成后,应当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 购项目采购档案由招标采购办负责归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相 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包括采购项目 申请审批 表、委托代理协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过程 存档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质 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其他文件材料;
政府采购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五年,其他采购档案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回避及保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 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评审工作。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参与人员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出资人或实际控 制人、项目服务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供应 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参与人和采购人代表须严格履行保 密义务,遵守采购相关法规中所要求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 触供应商,不泄露任何与评审文件、对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密项目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应当符合 相关的保密规定,按照涉密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实施采购,明确 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履行保密职责。
涉密项目不得擅自扩展,项 目 内非涉密的常规标的应当区 分并按照公开采购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 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参与学校采购工作全过程的所有工 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 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和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将应当采用相应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的;
(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
(三)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或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结果依法推荐中标(成交) 候选人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的;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七)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采购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审的;
(九)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提供不实采购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重复采 购、盲目采购的,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日期、 比例、限额、采购品目分 类、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限制标准以最新法律法规及上级主 管部门文件确定的标准为准,并随其调整即时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开放大 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 开大字〔2022〕10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
2.招标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申请审批表
3.履约验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