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行人及校内各部门、师生员工、外来访客。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协同相结合,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三)负责校园交通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维护,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确保其清晰、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负责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是校园交通安全保障重要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园道路的建设、维修和养护,确保道路平整、完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二)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对损坏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及时进行修复。
(三)在进行校园建设、维修工程时,负责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落实校园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校园交通安全规定。
(二)配合保卫处做好本部门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交通安全事件。
(三)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参与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和管理。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凭校园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进出校园,临时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需经门卫登记许可后进入。
(三)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限速行驶,一般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教学区、宿舍区等人员密集路段限速10公里/小时。
2.禁止鸣笛,确需鸣笛时应短鸣示意。
3.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逆行、随意变道。
4.避让行人,在人行横道前应停车让行。
(四)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道和教学、科研、学生生活区域的主要道路。
(五)大型货车、工程车辆等特殊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应在校园内指定的区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避让行人。
(二)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
(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秩序。
(四)禁止在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追逐打闹、双手离把、扶身并行等危险行为。
第九条 外来车辆管理
(一)外来参观、访问、办事等车辆进入校园,需经门卫登记,说明事由,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
(二)外来施工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和后勤基建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做好安全防护,保持车辆整洁。
(三)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的外来车辆,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理,并可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十条 行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校园内行走时,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侧行走。
(二)遵守交通信号,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嬉戏玩耍。
(三)不得在道路上停留、聚集,影响交通秩序。
(四)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设施的设置与维护
(一)保卫处应根据校园交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遮挡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道路占用与施工管理
(一)因施工、举办活动等需要占用道路的,应提前向保卫处和后勤基建处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章 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宣传展板、校园广播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各部门应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新入学学生和新入职教职工应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校园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宣传与引导
(一)利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二)组织师生志愿者参与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
(一)保卫处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收集证据,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二)事故处理期间,应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三)对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对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规定,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三)在交通事故救援中表现突出,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逆行、乱停乱放等,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二)损坏交通设施,未按规定报告或赔偿的。
(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阻碍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拒不配合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