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开大党发〔202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与治理体系,发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决策和指导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核心职责是统筹领导全校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审计问题整改与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严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综合监察室、巡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决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三)审议批准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议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研究和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
(六)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七)审议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及时报告审计重要事项,并提出建议;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
(三)研究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五)收集、整理审计工作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档案;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全体人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涉及需要回避事项的,相关人员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