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把关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必要性,根据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术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辽宁开放大学或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以我校相关部门、单位名义所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学术沙龙、读书会、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举办地点包括校内、校外,举办方式包括线上线下。
举办非学术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于探讨学术前沿、交流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学术活动主题,促进学术繁荣和文化发展,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第二章 学术活动举办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合法合规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尊严,力戒形式主义。学术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涉外学术活动按照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对学术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会一报”制度,加强对学术活动的审核把关和全过程管理,确保学术活动安全与质量。
第六条 学术活动主办方承担主体责任,学术活动承办方、协办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术活动举办方要立足于提升学术活动质量,坚决杜绝参会人员通过学术活动“混人脉”“攀交情”的庸俗行为,避免学术会议沦为社交活动。
第八条 学术活动举办方要做好报告人、参会人的身份资质、政治思想倾向等背景资料审查审核工作,对拟邀请报告人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学术观点、网络发声情况等事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人、参会人身份真实、政治可靠、学术水平过硬。如果发现报告人存在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或存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问题的,坚决不能邀请。
第九条 我校承办、协办校外学术活动的部门、单位,要事先对学术活动主体资质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核实,不得为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提供学术活动阵地。
第十条 举办学术活动时,要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倡导严谨学风和科研诚信。
第三章 学术活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举办前,由主办部门、单位履行审批程序;校内多个部门、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由排序第一的部门、单位履行审批程序;我校相关部门、单位承办、协办校外主办的学术活动,由我校排序在前的承办或协办单位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举办部门须提前在学校微哨系统填写《举办学术活动审批表》。一般性学术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如活动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国际性学术活动应至少提前3个月。
(一)举办部门、单位审核。各学院举办的活动,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审核;各职能部门、单位举办的活动,由负责人审核。
(二)科研部门、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党委宣传部门审批。
(四)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微哨审批程序的,举办部门、单位须事先以口头方式,及时报请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的举办部门、单位须提前在学校微哨“服务大厅”填报专家费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术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报告人、报告主题、举办部门(单位)、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事项,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举办部门(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具体事项如有变更,不必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须在活动开始前向科研处、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四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举办部门、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监管工作,明确监管人员,负责在活动现场监管报告内容与导向。同时,须制定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现报告人或与会者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制止,并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其他与会者不得报道传播,同时向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发酵,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术活动,举办部门、单位可在微哨发布活动公告,活动中涉及的学术成果、知识产权等,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开或转载未授权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举办和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教学院部学术科研工作考核,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有关活动,或因报告人背景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力,导致有关活动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的举办部门、单位负责撰写并发布学术活动宣传报道,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存档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报告等学术性活动常态化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辽电大通字〔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