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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暂行)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9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有创业计划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与入学后时间总和不超过标准学制+3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申请入学的,应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等。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具体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和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单,补考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闭卷笔试、开卷笔试、上机考试、口试、大作业、实践操作、论文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在课程标准中已明确说明。其中,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上机、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四者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应当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须完成课程作业,方能取得课程平时成绩;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补做;未补做或补做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该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二级分制三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50%,具体比例视课程性质由各学院与教务处研究确定;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以按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的成绩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二级分制成绩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考查课程成绩不允许以一次期末考试代替。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需要进行课程成绩折算时,按以下规则进行:

将百分制折算为五级分制:90分至100分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 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将五级分制折算为百分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将二级分制折算为百分制:“合格”为65分;“不合格”为55分。

第十六条  考试课成绩由各学院、教务处各存档一份。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即不得擅自更改。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审批后进行复核,学生本人不参加复核过程。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如确需更改,须任课教师、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同时审核后,由教务处进行更改,同时追查差错原因并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单独设置的实训课程均按照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照五级分制评分(折算办法同第十五条)。岗位实习第五学期、第六学期分别按照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按照五级分制评分(折算办法同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

(一)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实训缺课累计达本学期实训课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该门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第18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除学校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缓考,基于以下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一)因病重、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须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明材料;

(二)因公外出(如参加各类比赛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学生取得缓考资格,须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按60分(或及格)计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可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根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向全校发布。各学院确认学生成绩后,须形成两份纸质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公章和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备案,教务处和学院各执一份。学生成绩单备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错误,须由评卷教师出具证明,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 教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开展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退学1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节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安排学业进度,并按要求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考试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应予留、降级处理。学生已有选课数据予以保留,所有课程跟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并参加课程考核。降级学生存在下一年级已开未修课程,根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生免听、免修、补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若所学课程中存在降级前成绩高于降级后成绩,学生可申请取最高成绩为该课程最终成绩(需学院提出成绩替代申请)。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才能或专长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经学校考核通过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的;

(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的;

(六)已休学的、应予退学的;

(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程序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节  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照国家及《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7月、8月,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年限为2-5年(休学创业、应征入伍除外)。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延至标准学制+3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到期不能完成者,不再延长其学习时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由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如无法按期复学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个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二)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至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当学期已有选课数据予以保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保险者,其医疗费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复查合格后,呈报《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至教务处审批。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经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已有选课数据予以保留,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执行下一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修读根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生免听、免修、补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若所学课程中存在复学前成绩高于复学后成绩,学生可申请取最高成绩为该课程最终成绩(需学院提出成绩替代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当学期已有选课数据,予以保留。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两次降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至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否则,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结业生应办理结业手续离校,离校后,其已修未通过课程,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随校内每学期补考时间节点申请参加补考,全部课程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为学生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和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劳动教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学生应当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践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修身规范》,注重文明修身,做到“崇学尚用、敬业敦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早操考勤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在早操活动中按时出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工作管理办法》,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具体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贯彻落实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的办学宗旨,加强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违纪考核期间的教育工作。

第七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学校不退学费等合理性收费。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  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  本规定自印制之日起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  学校对校内其他类型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