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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编辑 :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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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辽电大字〔202052

关于印发《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202072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四)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先已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及构筑物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继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都须按规定及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为主管国有资产副校长,成员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各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各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部门,承担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建立与录入,出具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资产户籍卡。

(三)负责对校内新购资产、闲置资产、可利用资产进行调配。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与实施,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实时跟踪。

(五)负责办理学校处置报批手续。

(六)组织并完成固定资产各类报告报表编报。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财务账的管理,为固定资产各类报告报表的编报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二)依据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报销业务。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相关对账工作,确保学校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

第九条 各二级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维护。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明细账的准确与完整。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闲置、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建议和申请。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使用人变动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第十条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卫生医疗器械、植物、在建工程、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通过学校资金外购、租赁或融资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学校整体事业的发展。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固定资产。

(三)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在校学生学习、实训、生活、活动的需要。

(四)新增或更新的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已纳入学校年度支出预算或财政以专项资金下达购建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剂

固定资产调剂是指学校对现有的或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进行的分配。纳入调剂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部门上缴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低效运转无法实现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

(三)经过维修可再用的固定资产。

(四)资源可供多部门共享的固定资产。

(五)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与入账

第十五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并履约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一)各二级部门对购置获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二)通过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捐赠协议及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等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三)自建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出具学校资产验收单及固定资产户籍卡。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学校各部门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在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范围与用途将固定资产与校外单位共享、共用,并按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十九条 各二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类固定资产使用规范与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检查维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应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定期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修是指为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使用而进行的保养、维护和修缮。各部门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维修分类及实施部门

(一)房屋、上下水、供电、供暖设施及家具类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处)实施。

(二)实习实训设备、教学设备维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实训工厂实施。

(三)办公设备、网络设备维修,由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实施。

(四)其他固定资产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为学校所属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时间为每年度终了前,不定期进行部门抽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部门自查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抽查相结合,以部门自查为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为清查工作准备阶段、部门自查阶段、抽查阶段、数据核对调整阶段及形成清查报告阶段。

第二十八条 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或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超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六)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具备经济性。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处置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半年不超过一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各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校内处置申请。

  2.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并审核。

  3. 分管国有资产管理校领导签署意见。

  4.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5.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6.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统一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应进行专项技术鉴定并出具专项鉴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依据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的批复,及时进行相关账务的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须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上缴国库。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以及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擅自或违规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私分、截留与挪用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与固定资产使用收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1648号)同时废止。

     

     

     

     

     

     

     

     

     

     

     

     

     

     

     

     

     

     

     

     

     

     

     

     

     

     

     

     

     

     

     

     

     

     

    党政办公室 202072日印发